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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章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来源: 时间:2008-07-17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监管的起点和归宿。

在不断发生的股市虚假陈述、财务造假案中,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已成为个别监管机制缺失的上市公司钻法律漏洞的最大受害者。

这种情况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在日前召开的“中小企业板监管与发展工作座谈会”上再次要求中小板公司要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对全体股东负责的观念,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
 
   应该说,在监管权力分野运行的公司“私有”化语境中,深交所负责人的上述要求折射出了我们对当下中小板市场的某种体制忧虑:大股东或管理层责任意识缺失,导致中小投资者权利受损。

而这种忧虑对于已经饱受大股东滥权、管理层擅权的主板公司来说,显然同样存在。
 
   “保护最弱小的投资者,也就是保护整个华尔街”。这句已经脍炙人口的华尔街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国,管理层也正在努力。但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切实有效地捍卫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强化信息披露、增强责任意识、树立对全体股东负责的观念固然重要,但这毕竟只停留在“软约束”自律层面上,缺乏制度刚性,此前的投资者保护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模式的虚无。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监管者要还投资者和市场以公平、公正,除了在各个制度层面重申监管制度立、改、废这些传统的泛化的道德诉求和技术监管诉求外,无疑更需要一种与国际接轨但又贴近当下市场实情的投资者保护新章法。

譬如,针对目前中小投资者资金规模、信息渠道、投资知识技巧等方面处于弱势的状况,深交所日前提出的强化上市公司的内控监管、实施主板和中小板的分类监管不啻是眼下最得人心之举。

而对于已经制度固化并在博弈中处于相对强势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来说,通过在《公司法》等法律之外进一步自律立法,或严格沪、深交易所执法监管赋予其行为制度刚性,则也无疑是新时期股市的新章法,值得在全板推广。
 
   当然,投资者保护新章法不等于完全脱离既有的投资者保护体制或观念约束,也并非强调既有机制的制度错位或片面创新。

相反,投资者保护新章法是在既有制度发轫的,不独是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还包括国家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

这其中尤以司法制度的更新为首要。换句话说,如果中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司法体制有了利于投资者保护的新章法,比如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和风险代理制度、取消证券民事赔偿须以刑罚或行政处罚为前提的司法规定,那么,中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新章法制度建设就成功了一多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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