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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会限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流通

来源: 时间:2008-08-23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8月22日表示,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俗称“大小非”)“没有丝毫意思不让其卖”,也不会通过限制大宗交易系统或二次发售机制,给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打造另外一个市场,“股权分置解决以后不会再搞市场分置。”

  该负责人表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是在股改顺利完成以后遇到的新问题,其本质要通过制度安排,解决好在全流通环境下大宗股份转让的交易问题。不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出售或给其加大出售成本,“这是倒退回去的思路”。

  进入全流通环境后,大宗股份的转让在任何市场都会对股价有冲击。为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同时也加快大宗股份的流动性,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引入券商中介和二次发售的具体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引入券商中介可以避免关联交易,防止大宗股份持有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私下卖给关联方;与此同时,券商做中介时要做定价方案,有助其通过券商中介完成市场化过程。

  引入二次发售的目的,则在于可以通过寻价承销等方式把大宗股份打散,使得大宗股份分散到不同持有人手中,这些持有人可能持有,也可能售出,可能售出的时间还将不一致,将减少大宗股份对市场的冲击。

  对于二次发售中的定价机制,该负责人表示,要设计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为基准形成价格基础。“定价是个市场概念,我们只是提供一个定价机制。”


===证监会四大方面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近期,证监会通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整体状况的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机制,证监会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为此,证监会拟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其要点是:

  一、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二、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三、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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